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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5064

徐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融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二)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在金融机构无到期未结清的金融债务;
    (四)能按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九条  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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