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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5509

徐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大学生创业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自主创业大学生申请住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徐委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二)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人员;
    (三)入驻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非徐州市区户籍人员;
    (五)在徐州市区无住房人员。
    二、补贴标准、期限
    (一)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住房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资金来源
    自主创业大学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市自主创业大学生享受住房补贴审批表》(从“徐州大学生创业网”下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住房租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创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按季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将申报资料送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准。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下拨资金。
    (四)补贴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自核准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划拨补贴资金。
    (五)年审复核。已享受补贴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于每年12月向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年度复核。年审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中心向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下年度补贴资金。
    五、退出机制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资金:
    (一)退出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
    (二)不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三)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
    (四)领取补贴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
    (五)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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