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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3231

徐委发[2010] 4号 (2010年1月12日)

    为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激发大学生自主创业热情,把徐州打造成国内大学生创业的首选之地,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条件
    1.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是指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
    2.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尤其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4.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已经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同类人员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5.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必须经过大学生自主创业管理中心相关程序论证,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论证办法另行制定。
    二、税费优惠
    6.严格落实和兑现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7.凡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8.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其他项目收费一律免除。
    三、资金扶持
    9.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税收返还以及有关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通过跟踪评估,对入园注册两年内的、发展前景较好的初创企业给予专项资助。
    1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并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3年期限的半额或全额贴息。
    12.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信贷资金担保给予倾斜。
    13.鼓励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14.成立徐州市风险投资公司,首期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市财政局出资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投入风险资金,并帮助上市。
    15.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
    四、创业场所
    16.免费提供创业前实训场地。选择一批企事业单位建成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对经审核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创业前实训。在实际实训时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经济补贴。
    17.建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提供三年2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办公场所,并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18.鼓励在徐高校利用所属的房产、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大学生创业。
    19.在徐州经济开发区及市域范围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产业化基地,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场地,并享受产业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五、创业环境
    20.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21.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师、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
    22.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的力度。整合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培训资源,为大学生创业培训提供重点支持(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23.每年举办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并对获奖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4.建立大学生创业网,发布有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投资信息、产品项目信息、行业技术交流信息、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信息、企业产品盈利点信息等。
    25.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大学生创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
    26.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在徐创业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符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条件的,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六、组织机构
    27.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大学生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协调落实各项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扶持政策。
    28.设立大学生创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1)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2)聘请专家讲座、安排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3)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组织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管理。(4)检查和督促各项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落实。
    29.在创业园区成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公司。明确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实行专业化服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法律、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30.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简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服务。
    31.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大学生自主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32.将大学生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七、附则
    33.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34.本意见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负责解释。
    35.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0年1月12日
   


    附件一:

国家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大学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大学生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附件二:   

    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培训方面的优惠政策   

    1.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2009年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可按规定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定期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免费创业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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