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阅读次数:59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实体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批准颁发创业园经营许可证,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第四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业户成员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所有成员在校期间,须品行端正,表现良好,在申请入驻创业园前一学期所学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创服中心由相关老师和学生组成。
第六条 创服中心主要职责
1.全面统筹和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检查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4.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建立业户档案。
5.协助工商登记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7.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划拨、监控、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提供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无息贷款,并负责无息贷款的回收。
10.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11.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七条 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1.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2.业户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服中心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创服中心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创服中心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据此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在满足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下,优先续签下一期入驻协议。
4.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5.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的业户,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及至勒令退出创业园的处罚。对协议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业户,勒令限期退出创业园。
第十条 园区管理
1.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4.业户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房租费、水电费、网络费及押金等费用。
5.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5.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创服中心报告。
6.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卫生整洁。
2.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为解决开业资金短缺或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10000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或无息贷款,无息贷款须按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四条 创业园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部分工作室配置办公桌椅、资料柜等配套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免费为工商登记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六条 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与专业结合紧密、创新发明、科技类项目优先登记入园。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具备在创业园区内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创业项目。
2.向创服中心提交《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报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创服中心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业户入园程序
1.业户向创服中心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个人简历、成绩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2.创服中心核准通过后,与业户签署《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书》。
3.业户入驻。
第十九条 创业园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学期,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条 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园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三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3.不能按期归还无息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4.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
5.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6.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7.未经创服中心批准,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8.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9.业户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创服中心要求予以解聘但仍然留用的;
10.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11.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
业户在收到退园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户退园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业户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户在经营期间与创服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业户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园内入驻的所有业户。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生创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