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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4692

徐政办发[201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1号)精神,为做好对在徐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实施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申请对象及支持重点、贴息标准
    (一)申请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二)贴息标准
    对入园后3年内,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根据贷款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不低于50%的贴息补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贷款利息10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
    二、贴息资金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在徐州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3.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的,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确定在大学生创业园内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或在大学生创业园内落地转化的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
    4.自主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吸纳就业,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的项目;
    (3)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
    (4)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5)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具有广阔前景的高科技项目;
    (6)由我市各孵化基地推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5.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的大学生创业商业贷款。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定的大学生创业贷款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及付息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三)同一个企业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最多为两个。
    三、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于每季季末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将评审结果在徐州市大学生创业网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确定贴息项目。
    (三)对确定的贴息项目,一般给予50%的贴息补助。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给予100%的贴息补助。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贴息资金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创业企业财政贴息核准通知书》,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贴息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
    (一)部门职责。贴息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贴息日常业务管理,对贴息申请对象的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材料、申请资金额度等项目内容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贴息金额。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违规惩罚。对项目贴息单位在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登记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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