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地税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1946 一、 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高校毕业生创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a.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b.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开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3.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4.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b.其他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符合条件的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于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 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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