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阅读次数:479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201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达53.2万人,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领导、通力协作,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保障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为保障改善民生、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已经出台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对国家近期提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求职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等政策,要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高校毕业生。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大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要围绕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苏中崛起、苏北振兴和沿海开发等战略部署,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统筹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原有基层服务项目,积极拓展新项目。扎实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确定,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同时,要引导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共享平台,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完善创业服务措施。各地要把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广泛开展“创业进校园”专题活动,各地建设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三位一体”的创业基地,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推进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科协等社会团体作用,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改进就业指导模式,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着力完善“江苏人才服务进校园”平台,开展“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等公益巡讲活动,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鉴定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
(二)促进供需对接。各地要结合市场需求,大力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日常招聘活动中开辟高校毕业生洽谈专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 “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全方位公益性就业服务。要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要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作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并给予适当支持。
(三)完善就业服务。各地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六、精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通力合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教育部门应从每年7月开始并在9月底前,分期分批将当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及未就业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见习、就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开展与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对接服务。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对象,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各地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发专门培训课程,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认定50所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凡参加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
(三)深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拓展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就业见习。要强化见习岗位收集和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完善就业见习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制度,构建就业见习长效机制。要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岗、管理岗的开发力度,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要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政策扶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
(四)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籍地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序推进2013年度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重点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用于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
(一)促进公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或照顾性条件。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规则公平。
(二)保障就业权益。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从事劳务派遣岗位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招聘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八、深入推进高等教育制度改革
(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服务社会需求,提高培养质量。
(二)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三)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行业特色高校、新设本科高校、部分地方高校要注重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议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政绩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有实招、见实效。同时,要抓紧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长远措施,从完善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机制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并深入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高校人才培养;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要帮助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基层、到一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建功立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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